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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全国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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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0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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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式实施,而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信息管理的平台。国土部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下半年要实现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2017年要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据介绍,该平台将向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交换服务。

  2017年建成覆盖全国登记信息平台

  不动产统一登记涵盖土地、房屋、草原、领地、海域等类型,国土部要求,要对各级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平台、软件系统及网络资源进行整合集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

  国土部表示,各地要实现今年下半年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明年则要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将搭建在国土部统一建设的“国土资源云”上。

  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将信息共享

  昨日国土部发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其中提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覆盖全国,主要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四类服务对象,提供登记业务支撑、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信息共享交换、信息依法查询服务。

  该平台提供信息共享交换服务的部门中包括: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等。有人由此联想到会征收房地产税。对此,国土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处处长卢静曾明确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际上是在鼓励和保护人们持有产业,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并未与开征房地产税相挂钩,更不是为了征收房地产税。

  《方案》还表示,平台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信息依法查询服务,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一套房屋,只有它的房主或利害关系人才能查询。

    不动产登记细则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近一个月。昨日,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该细则被视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相比只有35条规定的暂行条例,细则征求意见稿增加到8章137条,对于登记程序、登记类型、登记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曾参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中重大的、原则性的和方向性的问题,但仅仅是粗线条、大而化之的条文,显然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因此迫切需要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细则征求意见后,国土资源部会对反馈上来的意见进行相应的归纳梳理,然后进行一定调整或修改,预计最快也要到今年5月份才可能正式公布。"程啸说。

    申请不动产登记分4步走

    "《实施细则》最大亮点是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做了更加科学合理、详细明确的规定。"程啸表示,这对于真正落实统一登记、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权利、维护交易安全非常重要。

    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全流程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其中,明确了登记的一般程序分四步走,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根据细则,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除了依嘱托登记和依职权登记,其他登记都是依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但是,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程啸指出,不同登记类型需要提交材料也不同,例如房产买卖,就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同等材料的原件。

    三类主体可查询不动产资料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细则规定,三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查询的范围有所不同。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细则依据物权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程啸表示。

    程啸指出,三类主体查询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而那些涉及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的权利人以及不动产上面的权利负担与限制,如有没有被查封、抵押、预告登记等;有关国家机关则限于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资料。

    利害关系人查询需提交证明

细则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其中,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程啸表示,所谓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买卖合同、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继承证明文件等。

    "不动产登记是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的,例如,一套房子就是一个登记单元,因此,对不动产的查询也是依据不动产单元来查的。"程啸举例称,"比如甲有A、B、C三套房屋,卖了A房给乙,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打官司,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乙,只能申请查询跟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那套房产,即A房的资料,但没有权利去查甲的另外2套。"

    此外,细则规定不予查询的情形之一是"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程啸表示,这就要求申请人要提供不动产具体信息,登记机构才能判断属不属于管辖范围,只提具体的一个人名字,这样将不给查询。

    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将被追责

    细则对查询场所与查询时限等做出规定。其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细则明确: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细则还规定,"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8种情形将会被追责。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啸表示,"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将被追责,这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情况,即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情况下,里应外合,擅自查询别人的不动产并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将之公开或者用作其他非法用途,严厉追责有利于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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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8-7 08:4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这是要看看所有的人家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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