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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两起山林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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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9 0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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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烟台公安部门重拳出击,从严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成功侦破发生在栖霞、莱州的两起山火案,有力打击了林区违法用火行为。5月2日14时许,栖霞市亭口镇与庙后镇交界处发生山林火情,5月3日12时许,莱州市郭家店镇返岭子村附近发生山林火情,经查,两起山林失火皆因村民丢弃烟头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涉嫌失火罪,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栖霞:果园乱扔烟头引发山火
  5月4日,栖霞市公安局经过两天两夜连续奋战,成功破获一起山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维护了全市森林防火管理秩序。
  5月2日14时左右,栖霞市亭口镇与庙后镇交界处发生山林火情。栖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案件指挥部和专案组赶赴现场。现场勘查组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勘查,查找起火点并查明起火原因;视频侦查组从中心现场向周围辐射进行监控梳理,细致分析研判;走访调查组对报警人员、当日上山下山及目击证人六十余人进行重点走访、逐一核实,缩小侦查范围。工作中,公安机关多次召开专案组案情分析会,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反复认证,最终确定翟某某(男,49岁,栖霞市亭口镇下塞口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3日23时,栖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传唤,翟某某对失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5月2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翟某某独自一人到“小雕岙(地名)”管理果园时,随手将烟头丢弃引发山火,火势趁风迅速蔓延。目前,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莱州:上山游玩吸烟酿大祸
  5月3日中午12时许,莱州市郭家店镇返岭子村附近发生山林火情。火情发生后,莱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响应,局主要领导带队赶赴现场,全力参与救火工作的同时,现场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工作中,针对现场覆盖范围广、烧毁程度高、线索发现难的不利因素,专案组兵分三路、日夜鏖战。一路细致勘查现场,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为破案提供技术支撑;一路围绕报案人、目击者开展拉网排查走访,确定起火点、起火时间;一路以案发现场为中心,调取沿途的视频监控,逐一核查进出起火点区域的车辆、人员信息。期间,共排查相关人员1000余人次,通过对起火点周边细致勘验、分析刻画和信息化手段,最终锁定张某某(男,40岁,莱州市郭家店镇前疃村人)有重大嫌疑。
  5月8日凌晨5时许,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其村中抓获。为确保审讯成功,专案组确定了先测谎后审讯的思路,专门邀请测谎专家参与审讯,最终张某某供述了其于5月3日上午与妻女在返岭子村西北山上游玩后下山途中,吸烟后将烟蒂丢弃致山林起火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过以上两则典型案例,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保护森林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森林防火则是重中之重。广大市民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所有上山扫墓人员严禁燃放烟花、炮竹,严禁焚烧香烛、纸钱等物品;在山上、山边作业人员注意用火安全,严禁乱丢烟头,彻底熄灭明火。
法律链接:
《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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