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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博眼球传谣言,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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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 1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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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近日,莱山网民单某因为其抖音账号粉丝数少,流量差,故意在抖音发布一条虚假视频来博取眼球,获得关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经依法调查,单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莱山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及时删除相关视频,消除社会危害。
网络上造谣传谣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网络上存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利用网络开展“人肉搜索”、借网络暴力事件恶意营销炒作等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2.行政处罚。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网络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3.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警温馨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编造、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线索与网上违法违规行为,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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